对求助公安机关查找、但无犯罪侵害依据的失踪人员,由户籍地或接警地派出所负责登记、查找。对有可能被绑架、非法拘禁和拐卖的,由刑侦部门办理;对被骗参与传销的,由经侦部门办理;对被强迫卖淫的由治安部门办理……该暂行规定就职责分工、先行受理、案件移送、立案、办案、结案、警务督察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