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具婴儿尸体陆续被发现,使济宁市郊的河滩一时间充满了死亡的气息。随着打捞尸体的工作人员相继离开,水面恢复了平静,但留在当地村民心里的恐惧,还未消退
3月28日傍晚,山东济宁市洸府河附近居民在洸府河桥下发现8具婴儿遗体,后有居民在附近河岸发现及河中打捞出共计15具婴儿遗体。
事情曝光后,济宁市政府组织公安及卫生部门展开调查,并于3月30日组织工作人员在事发地点打捞,最终确定共有婴儿遗体21具。
“最近因此事来找到我们的记者很多,媒体的报道也很多,尽管我们作了最及时的处理和问责,但事件对济宁市的形象还是一次重大的打击。”4月9日,山东省济宁市市委宣传部新闻科负责人王磊对记者说。
漂在河里的尸体
洸府河桥位于济宁南城外的市郊,这里河水清澈,岸边居住的村民大多是养殖户,养着鹅、鸭之类的家禽。
高志国(化名)便是其中的一个养殖户,他也是第一个发现婴儿尸体的人。
“那天清晨我和舅舅撑船到河中,远远看见一个‘东西’漂在水上,开始以为是个皮包。”高志国记不清具体是哪一天,只知道是3月底,他和舅舅将船撑到“皮包”附近,看清楚漂浮物体之后,吓蒙了,“是具婴儿尸体,男孩,身上已经开始腐烂……”
这是高志国第一次见到婴儿遗体,他和舅舅认为是被家属抛弃的死婴。“当时我还在想,谁家父母这么狠心……”高志国说。
但是之后发生的事,让他更为吃惊。
他和舅舅将遗体打捞上船,准备回到岸上,但在经过一个芦苇丛的时候,又发现了一具婴儿遗体,“用一个塑料袋包着”。
将两具遗体打捞上岸,高志国迅速报警。二十分钟左右,警察来了,对尸体进行了初步检查之后,对高志国说:“这是被人抛弃的婴儿尸体,不存在刑事犯罪问题,这事不该我们管,你们自己处理吧。”
无奈之下,高志国和舅舅一起,将尸体埋在了岸边。
原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但第二天,高志国出船的时候,又在河里发现了几具婴儿尸体,他数了一下,一共9具。
他怕这样下去,以后每天都会看到这些“东西”,但警察又不管,最后决定给当地收视率很高的一个电视栏目组打电话。
记者来了,“洸府河中惊现婴儿尸体”的新闻报道后,引起了济宁市政府部门的重视。3月30日上午7时,政府组织公安和卫生部门在洸府河中反复打捞查寻,约5小时后,最终确定共有婴儿遗体21具(包括之前被村民掩埋的)。
“一想到当时在河里发现孩子尸体的情景,我的心就像刀扎一样……”参与打捞尸体的当地村民刘敦建回忆说,“孩子的身体已经僵直、腐烂了,手臂和双腿还蜷曲着,太可怜了,我这几天晚上一直睡不着觉。”
刘敦建说自己算胆大的,跟他同住的合伙人王先生已经搬离了小屋。
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显示,这些婴儿遗体已经腐烂,无法辨别年龄,但最大的身长有60厘米左右,头发清晰可见;最小的初有人形轮廓。部分婴儿腿上贴有一绿色标签,写有婴儿出生年月、母亲姓名、住院床位等信息,但未标出所属医院信息。其中,一名婴儿的遗体被装在标有“医疗废物”字样的塑料袋里。
太平间工作人员所为
经过调查核实,事发现场共有21具婴儿遗体,带有手牌脚牌编号信息的有8例,均属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其中3例已查实病历,病历显示1例是在院内死亡,2例是病情危重,家长放弃治疗并将孩子抱走;另外13具婴儿遗体没有发现任何信息。
事件发生后,济宁市政府3月30日晚通报说,经过调查发现,这是一起由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违反医院有关管理规定,对病亡患儿遗体私自进行不当处理而引发的一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这家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朱振雨、王治军二人,私下与病亡患儿家属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随后将遗体偷运至洸府河附近处置,因未掩埋好造成遗体外露被人发现。
“发生这样的事我们感到非常痛心,非常遗憾。”济宁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陈东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院为此事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这件事暴露出医院的管理存在问题,说明一些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公德缺失,今后一定要总结教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切实改进工作。”
通报当天,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牛峰海已被院方责令停职检查;医院后勤处处长李鲁宁、副处长何昕被免职;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朱振雨、王治军被开除,济宁市公安机关还依法对二人实施了治安拘留。
据了解,21具婴儿遗体已由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火化处理。
据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徐丽介绍,医院处理包括婴儿遗体在内的所有遗体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病人或患儿死亡后,医院首先要征求死者家属意见,如果家属需要将遗体在医院放几天,医院就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放一段时间后要按规定进行火化。
在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太平间尸体停放管理规定上,记者看到有这样的规定:尸体停放要凭病人最终诊治或抢救科室值班护士填签的停放通知单接收;无名尸体由所在科室及时向医务科汇报,写明死者的有关情况介绍,并由医务科通知保卫科及时报案,以便及时处理。未得到公安部门处理意见前,必须妥善保护好尸体,医院无权处理任何尸体。
那么,这21具婴儿遗体为何会流向野外?陈东风表示,这起事件是两名太平间工作人员私自违规从死亡患儿家属那里获得遗体的。
医疗垃圾处理中的漏洞
4月9日,记者在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找到了该院存储医疗垃圾的地方。这间十二三平方米的垃圾房位于车库旁边,三名环卫局的工人正在整理垃圾。据其中一名工人介绍,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存放,他们只负责运送医疗废物。记者看到,装医疗垃圾的实际上就是普通的黄色生活垃圾箱。
记者了解到,像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这种当地数一数二的大医院,每天产生的医疗垃圾特别多,医疗垃圾处理厂的专用运输车每天来拉一次,给医院的存放工作减轻了许多压力。但是对于一些小型医院,由于每天产生的医疗垃圾很少,运输车就相对减少了拉运次数。
早在2003年6月份,国家就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院等单位必须管理好尸体等,并对医疗垃圾有严格的规定。而这次事故的发生,让一直不被市民所关注的医疗垃圾的存放、保管、运输和处理问题凸显出来。
济宁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孟青松介绍说,医院和由济宁市环保部门管理的一个医疗垃圾处理厂签订了合同,医疗垃圾由他们统一实行有偿回收。
合同明确规定,由医院自己将生活垃圾和医用垃圾分类包装,环保局每天派一次车去医院收集垃圾,一天有七吨左右,然后将垃圾拉回环保局垃圾处理厂进行集中焚烧。
孟青松强调,医院负责将垃圾分类,不属于环保局管理。是否有的医院不分类,将两种垃圾混在一起,他表示不知情。
一些小型医院,装医疗垃圾的容器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有的直接将医疗垃圾放在卫生间里。
他说,医用垃圾和生活垃圾都是用一样的塑料袋统一装一辆车,没有特别区分。医用垃圾和生活垃圾一起焚烧,不经过消毒。他的说法是,高温焚烧就是消毒。“按照规定,即使有一份医疗垃圾也要及时处理,但是因为各医院的情况不同,可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些漏洞。”孟青松说。
病人在医院死亡后,遗体如何进行火化?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病人死后火化方面,殡仪馆和医院没有什么协议,病人在医院过世以后,都是由病人家属决定将病人送到济宁市殡仪馆或济宁市任城区殡仪馆,进行遗体安放和火化。当地福利院收养的儿童病故后,也都会送到济宁市殡仪馆的火葬场火化。
济宁市殡仪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认为抛尸表明了相关太平间工作人员只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生命尊严的尊重。
一般灵车都是由殡仪馆出动专门的车辆。但现在有很多靠做“白事”赚钱的私人承包的车,接活专门拉死人尸体,这些人没有规范,不是合法的经营单位,更没有相关营业执照,给钱就行。由于殡仪服务利润丰厚,“没有关系的还拉不上”。
该人士透露,他们还常见到本该拉活人去医院的120急救车,接私活拉死人送殡仪馆。这些行为搞乱了殡葬行业的正常发展,非常有必要整治。
由殡仪馆直接拉尸还是最佳方式。他说:“这样就杜绝了太平间经营殡葬业务,和家属联系私人殡葬业务的机会。最好的办法就是借鉴上海、大连、沈阳等城市的经验,取消医院太平间。不仅医院省下费用,周边接私活的个体摊点也就自然消失。”
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
对于家长抛弃死婴的事件,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徐丽告诉记者,在医院里经常发现这种现象:一些死亡婴儿的家属没有将遗体抱回家自己处理,而是偷偷扔在医院的某个角落,医院发现后,要进行严格的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一段时间后集中送到殡仪馆火化,这些都是有手续的。仅2009年,医院里就处理了15具这类无名婴儿遗体。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朱振雨、王治军是利用工作之便,受一些家长委托处理婴儿遗体,每具遗体收取一两百元的费用。而朱振雨、王治军在集中多具遗体后,又雇人将遗体偷运到野外掩埋,这次是因为掩埋工作没做好,才使事情暴露出来。“如果这次不暴露,这种私下处理婴儿遗体的现象还会发生。”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
死亡患儿的家属为何要委托朱振雨、王治军等人处理遗体呢?济宁市卫生系统一位人士说,这与地方风俗有一定关系。按照规定,死亡婴儿应与成年死者一样都该火化,但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少将婴儿遗体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而是找个地方私自掩埋,并且一般不会亲自去埋,而是委托别人代为掩埋。一些家长觉得花点钱将遗体委托给太平间工作人员比较稳妥,心理上容易接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认为,这个事件中的太平间工作人员肯定是有责任的。首先,他抛弃尸体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殡葬管理条例》。其次,如果是家长与工作人员达成了协议,委托他们处置遗体,就形成了一个合同,有义务对遗体妥善处理,丢弃到河里肯定不是妥善处理。
“从精神上讲,孩子的遗体是具有人生意义的物品,你造成了损害以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李显东说。
有评论认为,事件中的工作人员涉嫌刑法规定的“侮辱尸体罪”。我国《刑法》规定: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认为:“从这个事情上看,不好认定为侮辱尸体罪,因为还没有‘侮辱’的情节,他的行为属于抛尸,我们国家并没有对抛尸入罪,除非是情节特别严重的。”
《死婴遗体处理办法》的出台
4月1日,山东省卫生厅针对济宁市洸府河婴儿遗体丢弃事件作出通报,对济医附院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于4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山东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核查。通报同时要求,对于无主或者被遗弃的病亡婴幼儿尸体,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承担处置工作。
“我们做了最及时的补救,事件发生后,我们迅速组织力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台了一部《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此前,还没有哪个地方出台过类似的《办法》,起码是没有公开报道过。”济宁市委宣传部新闻科负责人王磊说。
据记者了解,这一办法共15条,其中明确了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处置责任主体,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保存、处置等流程,强调了卫生、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对监管缺失、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查处意见。
该办法规定,病死婴幼儿遗体包括成形完整死胎,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火化处理。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该办法指出,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处理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双方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安排专用车辆将病死婴幼儿遗体就近运到殡仪馆火化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等相关信息,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对于查不到监护人的病死婴幼儿或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死婴幼儿,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即坚持公共财政埋单的原则,以防范私自对病死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
有关人士认为,这不仅能够有效防范私自对病死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而且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有利于引导城乡群众改掉陋习,形成维护生命尊严的良好社会风尚。 |